法院侵权——如之奈何
[ 2011-07-22 浏览:495 ] 这是登载于2011年7月12日黄山日报第2版上的一则拍卖公告。不过在我的眼里,它还有另一层意思和作用-------歙县法院侵权的证据。
歙县“徽州大酒店”原规划设计为“山货大市场”,1998年8月动工修建,2002年10月主体工程竣工。2004年3月31日,由歙县县委办公室印发的《会议纪要》(第14号)称:“徽州山货大市场”已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决定改建为酒店。
改建后的酒店使用权归属于歙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占地面积10407.94平米)、歙县徽城镇建筑工程队(占地面积23433.06平米)。2004年5月18日,与某个人签订租赁协议,约定由某个人注资装修,装修费冲抵租赁费,租赁期限30年。这就很清楚的表明,“徽州大酒店”有三个权利人。
2007年3月,歙县房地产开发公司被认定为国有企业,其老板涉嫌贪污。原归属于歙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占地面积10407.94平米)的部分,被法院执行归属归属国家所有。
让人始料不及的是,歙县法院尽能不顾他人的利益,不征得其他权利人的同意,擅自整体拍卖“徽州大酒店”。
附:案外人执行异议书
异议人:黄山市歙县徽城镇建筑工程队
歙县法院在执行徐普来、徐双贵等贪污罪财产刑一案中,向案外异议人送达的法律文书有悖法律,贵院直接对案外异议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是一严重的侵权行为。
为此,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
请求事项:
立即解除对“徽州大酒店”异议人所属部分的查封和拍卖行为。
事实与理由:
一、贵院(2010)歙执监字第2-11号执行裁定书称:歙县徽州大酒店资产系一整体,不宜分割处理,为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和维护涉及歙县徽州大酒店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先依据……,裁定如下:对歙县徽州大酒店整体资产予以拍卖。
1、贵院执行的徐普来、徐双贵等贪污案的犯罪所得,(徽州大酒店部分)不存在流失的可能。法院只需将原属于歙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部分资产过户登记至财政局(代表国家)名下,即已完成执行。不存在流失的可能,除非财政局工作人员渎职。
2、徽州大酒店现有财政局、异议人和经营者三者为权利人。作为经营者始终没有没有表态过同意“拍卖”;聘请评估公司他们没有参加,评估听证会他们没有参加,连评估报告也没有送达他们。而我们也已在2011年5月16日上午递交给贵院的《法律意见书》中明确表示“对于‘徽州大酒店’属于黄山市歙县徽城镇建筑工程队部分资产我们暂时不再予以拍卖。”2011年6月6日上午,在与贵院执行法官的沟通过程中,再次口头表示“不同意拍卖”。
我们不能明白,贵院要“维护”的“歙县徽州大酒店其他利害关系人”是谁?
3、贵院要“避免国有资产流失”,我们绝无任何意见,并坚决支持。但是,如果仅是以此为“理由”而损害我们的权益,这同样也是我国法律所不允许的。“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是我国宪法赋予每一个中国公民的权利。
二、贵院(2010)歙执监字第2-11号执行裁定书称“本院现查明本案尚有34998175.67元犯罪所得未能追缴”。
1、贵院追缴犯罪所得,与案外人(即异议人)没有关系。我们并不否认徐双贵是黄山市歙县徽城镇建筑工程队的法定代表人,但是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黄山市歙县徽城镇建筑工程队和涉案的歙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两个独立的主体,贵院既没有证据能证明徐双贵将犯罪所得转移至黄山市歙县徽城镇建筑工程队,更没有证据能证明转移了多少。(对此两点,我们在2011年5月16日上午,向贵院执行法官递交《法律意见书》时,曾向法官要求查阅证据材料,但是得到的回答是“没有”)
我们注意到了贵院(2010)歙执监字第2-9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称“本院在追缴犯罪所得过程中,查明尚有犯罪所得34998175.67元(富资小区和丰乐园小区涉案房产〉未能追缴。因歙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以‘承债式’方式从原国有企业‘歙县房地产开发公司’改制而成立。故该部分所得应认定为被歙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占有或转移。”“另查明歙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黄山市歙县徽城镇建筑工程队(徐双贵经营的个人独资企业)系由徐双贵共同经营的,故不排除上述未能追缴的犯罪所得被徐双贵用于投资经营歙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或黄山市歙县徽城镇建筑工程队。”难道一个“不排除”就是贵院执行的“依据”吗?
2、对于34998175.67元这个数字我们存有异议,这里面可能包含有重复计算部分。对此。我们在2011年6月6日上午,与执行法官的沟通过程中已提出,并要求对账。贵院对我们的这一要求至今没有给予答复。
综上所述,我们对于贵院在没有得到我们同意的情况下,以“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和维护涉及歙县徽州大酒店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为借口,拍卖属于我们的合法财产,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为此,我们提出本次异议,并保留案外人执行异议诉讼的权利。
公正可能不在当下,但,我们能等到。
此致
歙县人民法院
异议人:黄山市歙县徽城镇建筑工程队
2011年6月2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