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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确定精神损害赔偿

[ 2010-02-20 浏览:1480 ]

                                         来源:未知  作者:佚名q  日期:10-02-04

  1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中新社发廖攀摄

  中新社北京十二月二十六日电 (记者周兆军)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二十六日下午在北京闭会,会议表决通过了侵权责任法。该法将于二0一0年七月一日起施行。这部法律的通过意味着中国向形成民法典又迈进重要一步。

  作为民法九编中的一编,侵权责任法草案曾于二00二年十二月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初审。由于内容复杂,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法草案采取了分编审议的方式。此后,侵权责任法立法进程提速,于去年十二月和今年十月、十二月又进行了三次审议。

  专家表示,继物权法之后,侵权责任法是民法典中另一部重要的支架性法律,对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化解社会矛盾,减少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该法的一个亮点是在中国已经通过的法律中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表示,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有很多争论,该法的规定把精神损害赔偿严格限制在侵害人身权益,包括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不包含财产权。

  侵权责任法用专门一章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王胜明说,起草这一章时的指导思想是:既要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医院和医护人员的合法权益,还要有利于医学科学的发展。这一章的规定,将有利于减缓医患矛盾,有利于及时、公平、合理地解决医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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