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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还是热爱刑事辩护

[ 2010-02-09 浏览:1048 ]

李庄认罪,二审被改判有期徒刑一年半。
   刑法第306条确实是悬在刑辩律师头上的一把“刀”。
   一个人犯了罪,就应该受到惩罚,就应该判刑。为什么还要为他辩护?一个犯罪分子还有合法权益可言吗 ?
   我国的刑事辩护事业从改革开放之始获得发展直至今日,历经20余年。作为刑事司法中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最为有力的维护行为,刑事辩护活动能否获得良性发展直接标示着一国的法治化程度。
   但是令人尴尬的是,虽然《刑诉法》和《刑法》两部法律的修订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中国刑事辩护事业的发展,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刑事辩护活动中的一些问题并没有获得很好的解决,甚至因为法律的修订又产生了一些新的不利于刑事辩护事业发展的因素。
   “这种困境的出现固然是因为中国的刑事司法改革本身尚未进入一个健康发展的轨道,从而在相关的制度构建上处于严重缺失状态,但是更为深刻的原因乃是公众一一无论是普通民众抑或公安司法人员一一所长期抱有的对刑事辩护活动和刑事辩护律师的观念偏见甚至达到了偏执的程度,中国法治道路之艰辛由此可见一斑。”
   查阅案卷难;调查取证难;会见难等“难”,并没有因为《刑诉法》和《刑法》的修改而得到改善。
   刑事辩护律师的职责乃是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但是我国的刑事辩护律师在实践中不仅上述诉讼权利和执业权利无法获致保障,屡被侵犯,尤为严重的是,随着《刑法》修改后的第306条即“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设立,刑事辩护律师因辩获罪的事例大大增加,律师甚至连自身的合法权益都无法维护。
   作为专事维护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合法利益的刑事辩护律师,倘若连自身的合法权益都无法维护,在履行其职责时内心惶悚,人们又怎么能够期待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会获到捍卫和彰表?
   导致这种现象出现的原因是对于无罪推定理念和程序正义理念的迷失,以及刑事辩护制度不完善和一些制度的缺失。缺失的制度可以订立,但是理念的转变不会是一个很短的过程。
   我国的刑事辩护事业当下的困境是刑事诉讼现代化转型过程中的必然。刑事诉讼的发展趋势将以实现公权力作用范围内的人权保障为最终目的,刑事辩护作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基本人权的最有助益的制度,必将占有越来越重要的的地位。
   刑事辩护活动能否获得良性发展直接标示着一国的法治化程度。相信社会的发展,相信我国的法治进步,尽管步履维艰,并且困难重重,但我还是热爱刑事辩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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