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不会遗忘的判决
[ 2009-12-22 浏览:325 ] 检察官说:决不冤枉一个好人也决不放过一个坏人,是办案的精髓;法官说:维护正义是我的天职。很动听,很有感染力。他们都是在法的指导下,依据法律的规定开展工作。然,结果呢?
面对某法院的一份刑事判决书,我不知多少次的在心里呼喊着,法的精神是什么?法的精神究竟是什么?
追求法律的公正是善良的人们的愿望。虽然,我们都清楚,就目前而言,法律不可能达到理想主义的程度。但是,实事求是的态度、客观并合乎事实的剖析法律事实,应该是题中之义。那种断章取义的、违背事实的,甚至是捏造事实的判决,它能给人们的只能是无奈、绝望、和……
Z放弃了上诉,尽管他心里感觉冤枉,但是他能告诉我什么呢?事实是很清楚的,可是判决书不这么认为。虽然当着我的面,他写好了上诉状,然而我走出看守所没多久,某某的电话就打到了Z的妻子的手机上。我不知道,这些人为什么这么关心Z的上诉与否?我也已经不想知道了,因为,我心里清楚……
Z放弃上诉,这是他的权利。他也清楚放弃对他来说意味着什么。我理解他的心里的苦。
但是,我不能原谅那些作出背叛法律,有违公正的判决的人,你们的良心在哪里!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贪污的钱款,是由镇财政所直接打入被告人账户的。钱款入账的行为,是国家的行为。而非被告人的行为。这部分钱款是由国家控制的,而非被告人主管、经手、管理的。因此何来职务之便!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在本人的职权范围内,或者因执行职务而产生的主管、经手、管理等持有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
被告人既非柴油补贴款的主管人,也不是管理人,更非经手人,无论如何,一个村委会主任的职务范围里不会涉及到主管、经手、管理国家的专项资金。因此,被告人何来“利用职务之便”?
这笔款项既然不属于被告人主管、经手、管理的,那么也就不属于刑法所规定的贪污罪的贪污对象。
贪污没有对象,何能成罪!
“鉴于本案系多因一果而引发”,究竟是哪些“多因”?这些“因”是否都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又是哪些“因”占了主导?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要件中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多因一果是指某一危害结果是由多个危害行为造成的。它最明显的表现有两种情况:一是责任事故;二是共同犯罪。
“鉴于本案系多因一果而引发”,判决书上的这句话,深深地印刻在我的脑子里,无法挥去,无法遗忘。
一个“贪污”了30多万的人,将在监狱里度过1825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