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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笔记-----《犯罪总论问题探索》二

[ 2009-12-07 浏览:341 ]

二、  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
“犯罪低龄化是全球性的严重社会问题”。 未成年人有着独特的身心特点,如何有效的预防和遏制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作者以修订(1997年)后的我国刑法的规定为依据,围绕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从:一、未成年人犯罪负刑事责任的根据;二、中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的立法沿革;三、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的指导思想;四、中国未成年人犯罪负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及其适用;五、对中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制度的反思;六、完善中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制度的构想六个方面进行了研析。
未成年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否构成犯罪的问题,一般是根据其年龄大小来决定。有两种情况:“一是靠近成年年龄即处于较高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可以构成刑法中的一切犯罪,即他们实施刑法所禁止的任何危害行为均应负刑事责任;靠近负刑事责任最低年龄即处于较低年龄段的未成年人,依法只能在特定的情况下构成犯罪。”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个规定合乎年龄对刑事责任能力的影响,也是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
作者认为,未成年人犯罪负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有那么几条:
1、从宽处罚原则。这一原则是基于未成年犯罪人责任能力不完备以及他们较易接受改造教育的特点而确立的,反映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以及刑罚目的的要求。
2、不适用死刑的原则。我国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我国刑法的立法思想认为,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即令是犯罪性质、情节和危害结果非常严重,但由于行为人年龄尚未达到成年,责任能力不完备,因而主观罪过较成年人同样的犯罪相对轻一些,其刑事责任也相应轻一些;同时,行为人犯罪时未达成年年龄这一事实,也就表明了行为人尚未达到不堪改造、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地步,至少尚有一线改造的可能。因而根据未成年人责任能力不完备的特点和刑罚目的我国刑法坚持对未成年犯罪人不适用死刑的原则。
怎样把握我国现行刑法中对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的规定?根据现行刑法典的规定,对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的规定是硬性规定,也是说,只要犯罪人是未成年人,不管其所犯罪行多么严重,都绝对不能判处死刑。
3、相称原则。相称原则是指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处罚,既要考虑到未成年犯罪人的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和给社会造成的危害,又要考虑到行为人之未成年的具体情况,要在权衡上述两个方面因素的基础上,作出既有利于保护社会,又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判决。
4、双向保护原则。是指对社会利益与犯罪未成年人利益的双向保护。这一原则强调了既要对犯罪未成年人的保护,又要注意保护社会利益。
上述四原则,对于我们为未成年人犯罪提供辩护是有很有借鉴的。
对于为犯罪未成年人提供辩护,我感觉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还是要讲究“教育”。现在,几乎在开庭行将结束时法官都要对犯罪未成年人进行一番教育,这实际上就是一堂活的法治教育课。做的更细的法官还会在开庭前,与律师沟通,在法庭上共同做工作。这是很好的做法。
一般说来,未成年人还处于生理、心理的发育阶段,各方面都很不成熟,思想幼稚单纯,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法律意识淡薄,自我控制能力差,对客观环境具有易感性,往往为一时的感性冲动所左右,丧失理智,不计后果,为满足一时之私欲而不惜以身试法。一些失足少年,既是危害社会安宁的犯罪者,又是社会不良环境影响侵袭的受害者。他们走上犯罪道路有着主客观两方面的因素,但客观因素例如家庭、学校和社会上的消极、腐败的东西的影响是主要的。因而对他们就事论事地定罪科刑既显得不公正,又不利于综合治理未成年人犯罪,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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