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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感于:“习水嫖宿幼女案开审 指定被告律师不愿出庭

[ 2009-08-07 浏览:1177 ]

                                                   作者  陆欣
    有感于:“习水嫖宿幼女案开审 指定被告律师不愿出庭辩护”
    见:http://news.sohu.com/20090409/n263276259.shtml
    早上上网看看新闻,是每天的功课。“习水嫖宿幼女案开审 指定被告律师不愿出庭辩护”,这一标题很刺我眼。
    为何“不愿出庭辩护”,是嫌被“指定律师”费用少了?还是这个案子影响大不敢辩?还是因为觉得这个案子事实清楚,没辩头?抑或是被指定的程序有问题?我无法回答这些问题,报道中也无涉及。但报道中有这么一段“‘我不愿为这种人辩护。’一位辞去委托的律师说,他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没有一个人愿为此案被告辩护。”
    “我不愿为这种人辩护”,这种人是“罪犯”,这种人做出了伤天害理的事。这个律师确实“是非”观念很强。
    律师出庭辩护,究竟是辩什么?做律师又究竟是为什么?
    辩护权是法律赋予刑事诉讼过程中被指控犯罪的人的一项民主权利。在刑事诉讼中,国家专门机关有义务保障被指控人依法行使辩护权。法律赋予被指控人辩护权的实质是保证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造成一种形势,使得被指控人能够针对指控进行辩解,提出自己无罪的证据,对指控的根据和内容发表自己的意见,提出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用法律手段对国家专门机关的活动作出反应,同时利用辩护人的帮助。
    辩护职能是相对于控诉职能而存在,辩护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和论证对被告人有利的材料和理由,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由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行使。辩护职能的重要意义在于防止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形成“一边倒’’的局面,以确保诉讼结构的合理和诉讼结果的公正。
    律师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积累有丰富的辩护经验,能够有效地从事辩护活动,并能积极地依法履行辩护职责。因此,律师辩护制度被认为是被指控人行使辩护权最重要的保障。
    律师为被告人辩护,不是为其的犯罪行为狡辩,也不是为其犯罪行为开脱。律师保护的是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律师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作为被告人合法权益保护者,介入刑事诉讼,促进了控辩双方在诉讼地位上的实质平等,使的程序公正能得到相对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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