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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

[ 2008-11-28 浏览:1054 ]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依法对夫妻(未婚夫妻)双方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行何种财产制度及所得财产的分配方法、原则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可以是未婚夫妻在婚前申办,也可由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申办。    申办该协议公证须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到公证处提出申请。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或协议签订地公证处管辖,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应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已婚者还须提交结婚证书;
  协议书草稿,当事人书写有困难的,公证人员可代写;
  有关的财产证明;
  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现有夫妻财产(含债务)的名称、数量、规格、种类、价值、状况等;
  现有夫妻财产的归属及今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债务)的归属;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使用、维修、处分的原则;
  其他约定,如共同债务如何清偿,财产孳系息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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