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谁的悲哀
[ 2008-11-17 浏览:1312 ]|
原载 二000年四月二十二日上午,我所在的蚌埠振华律师事务所接受龙岩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为龙岩提供法律帮助。接受指派后,在与龙岩亲属的交谈中得知,龙岩于二十日下午被蚌埠铁路运输检察院叫去蚌埠雪龙宾馆,已有两夜没有回家了。于是我带上会见手续,于上午十时左右赶到蚌埠雪龙宾馆。在那里我首先遇到了两位检察长和反贪局的程鹏副局长。我递交了会见的法律文书,说明了来意。那位程副局长告诉我,他们并没有立案,只是找龙岩“配合”工作。我指出:既然没有立案,只是配合工作,那龙岩是自由的,我马上要见他。在得到他们同意后,程副局长陪我去了另一间房间。在那里我看到,除了龙岩还有一位检察院的人。(系退休返聘人员)我向龙岩出示了律师执业证和其妻的委托书,并告之他,你是自由的,随时可以离开这里。但是当龙岩提出,要回家洗澡,要回家拿衣服时,程副局长却不同意。并说:你要走,就刑拘你。在这种情况下,龙岩只能“自愿”留下,继续“配合”工作。 四月二十四日早晨,我接到龙岩母亲的电话,得知龙岩仍没回家。于是在当日上午十点,与助手再次前往蚌埠雪龙宾馆。首先碰上了程副局长。我对他说:四天了,龙岩怎么还在这里,即使传唤也只能12小时,这样做太过分了。并要求会见。那位副局长先以正在问话,再以要看我们的手续和等他安排为由,不让我们会见。最后以他们要办公为由,要我们离开。 正当我们在宾馆的厅里与其他检察人员讲话时,看到龙岩在程副局长的陪同下走了过来。这位既懂法,又有权的副局长见到我就说:龙岩说了他不需要律师。我对龙岩说:我是你妻子聘请的律师,如果你认为不合适,可以写明,我带给你妻子。龙岩不同意。我又说:我替你作记录,你说我记。这时程副局长插话说:龙岩已被刑拘,我马上去拿刑拘通知书。我站起来要跟着去。程副局长又不去拿了。正当我们为龙岩作问话笔录时,反贪局的一位工作人员拿着一份墨迹未干的传唤通知书过来,说他们是在传唤龙岩。我注意到这份传唤通知书开具的时间是四月二十三日晚上22点。而那时已是24日中午11点了。 龙岩真的不想请律师、不需要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吗?检察院是否真的传唤了龙岩?请看下面我们与龙岩的对话。时间:二000年四月二十四日上午十一点,地点:蚌埠雪龙宾馆大厅。律师问:我们是你妻子聘请的律师,你是否同意我们为你提供法律帮助。龙答:同意。问:检察院说今天已经传唤了你,他们是否向你出示传唤通知书。答:没有向我出示任何东西。今天在你们律师一再要求下,他们拿给你们看,我才看到。 当我们要离开蚌埠雪龙宾馆时,龙岩又一次提出:我要回家。我们再次告之了他应该享有的权利。可让人感到遗憾的是,在检察人员说了,你不能走,我们要为你的安全负责的话后,龙岩又一次“放弃”了行使自己的权利。龙岩不懂法,也就不懂得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这是龙岩的悲哀。 检察院的人他们不会不懂法吧!懂法,为什么还要违法呢?最高人民检察院一九九八年六月八日发布的《对违法办案、渎职失职若干行为的纪律处分办法》第三条规定:立案前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按照《检察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这个检察院的人不会不知道吧!知道,又为什么置之不理呢?这是法律的悲哀。 作为律师,眼看着个别检察人员滥施淫威,践踏法律,我是多么的软弱。我是律师,可我却不能保护我的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我是律师,可我却没有能力制止违法行为的延续。这是律师的悲哀,更是法律的悲哀。 我不知道龙岩是否构成了犯罪。但是,即使他犯了罪,在被立案前他至少也应享有一个公民所应享有的权利吧!犯罪,不是检察院可以违法的前提。 记得有学者说过这样的话“在自己的权益面临威胁时,人们不仅关注自己利益被剥夺的实际结果,而且也重视自己被对待的方式;在不幸的结果确属不可避免的情况下,人们可能更加注意自己是否受到了公正、人道的对待。”国家为什么要制定刑事诉讼法,就是为了防止执法人员在司法活动过程中滥用职权,防止他们任意或随机地剥夺个人的自由、追究个人的刑事责任,从而使他们的行为纳入到法治的轨道。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对司法人员尤其重要。 二000年五月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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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悲哀----这仅仅是“悲哀”吗?司法公正在哪里呢?公民的权利又在哪里呢?在自己的执业实践中有多少这样的无奈! 2008年11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