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为职务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十个困境
[ 2008-11-16 浏览:1040 ]作者:马维国 (北京市英岛律师事务所主任)
第一、会见难: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当事人需经检察机关批准,而检察机关往往強调各种理由不予批准,使得当事人不能依法及时见到自己所委托的律师;
第二、询问案情难:法律规定律师可以询问案件有关情况,但检察机关不仅派员陪同会见,而且还约束律师不得询问案情,使得律师无法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第三、申请取保候审难:根据案件情况及当事人身体状况,律师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但往往得不到司法机关的批准。尤其在认为应当取保而又不予批准的情况下,申诉无门,缺乏司法救济措施;
第四、争取不起诉难:律师认为案件符合不起诉条件,却没有主张的渠道,而对不应起诉却予以起诉不服的,又没有申诉或复议的司法救济渠道;
五、取证难:由于案件证人多是被检察机关优先取证过,面对律师往往不敢真情以告,有的甚至回避见律师;
第六、按排证人出庭作证更难:法律规定任何证据均需当庭质证,而控方证人到庭对质是十分重要的,但多数证人不敢或不愿到庭对证,这就造成律师寻找证据突破之困难;
第七、辩方证据往往得不到法庭足够重视:由于一些法官居中独立审判的思想尚未树立,往往感情上倾向于检察机关,对律师工作之偏见依然存在,常常表现出对律师之主张及所提交的证据不予重视;
第八、由于判决书表述缺乏详细规范,法官对律师之辩护意见往往不予说理,而概括否定,形成对辩护权的剥夺,而律师对此有苦难言;
第九、上诉成功难:由于现行司法审判体制,上下级法院往往事先请示或通气,这就往往造成上诉失去了实质意义;
第十、申诉难,申诉成功更难:一些案件经过两审终审后,当事人仍不服的只能申诉。而申诉由于审判监督的严格性,立案很难,待立案后审理期限又无明确规定,造成拖延很普遍。又因多数申诉案是交由原审法院重新审理,也往往造成改判率很低!
应当说明的是:虽然律师之工作仍然面对很多困难,但自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当事人之权益保障及律师权利之保障均有了长足进步,法学界及律师界仍在做出不懈之努力,相信未来还会有一定改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