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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NTERNET:游戏规则法律说了算

[ 2008-11-16 浏览:763 ]

                本报记者马霄雷 徐兰锋

  从几年前的不为人知到如今最热门的话题,互联网越来越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谁也无法否认,这个由一根根连线构筑成的虚拟的网上世界,正在不可思议地改变着我们的生活方式。正是这种信息交流传播方式的根本性转变,为我们拓展出了前所未有的新的行为空间和行为途径。与此相对应,人类的价值观念、生存理念、行为方式以及社会组织形式,必将伴随着这场技术革命发生巨大的变革。
  在现实生活中,随着网上疆域的不断扩充,与网络有关的各种版权、商务法律纠纷频频出现,使人们愈来愈迫切地意识到,曾经崇尚一时的无拘无束的网络生活并不总是那么和谐,网络自由生存的时代已是明日黄花,一个整洁规范、井井有条的网络才是互联网发展的真正要求。而种种发生在网络周围的冲突与纠纷恰好为人们认识网络,了解虚拟空间提供了机会。
         网站不能再玩没规则的游戏
  近年来,随着网民数量的增多、网络接入区域的扩大以及网络服务全面化,网络生活已经大面积渗透进物质社会之中,参与了社会运作的各个方面,这就不可避免地出现纠纷。而有关纠纷的报道也不时见诸报端,使人们更加关注网络的发展。
  首先引起人们注意的是网上知识产权的侵权问题。
  去年6月,王蒙、张承志、刘震云、张抗抗、毕淑敏、张洁6位文坛大腕齐齐向网上泛滥的随意播放名家作品、侵害著作权的行为发难,向法院状告北京世纪互联公司网站“北京在线”,对其未经他们同意,擅自将他们已出版的小说搬到网上供人浏览的作法提出了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的要求,这是我国法院审理的第一起网络作品著作权纠纷的案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此案经法院审理,六作家得胜而归。此后,一些文学网站纷纷与作家签署协议,有偿使用其作品,尽管费用很低,却也免去了师出无名的麻烦。其实这可以看作是创作者与网络服务商在判决后的合作与谅解——少量的使用成本与广泛的传播效果,无疑是一种双赢的选择。
  无独有偶,今年初,北京一家出版社发现某网站内一张考研个人主页上登有他们出版的一本考研书籍的内容,由于无法确认主页制作人的身份,出版社就把网站推上了被告席,作家告完了网站,出版社接着告,著作权的官司还真有点儿没完没了的劲儿。网站也是有苦难言,主页登录成百上千,以现有的技术条件,他们无法对其是否有侵权内容一一审查。在这一纠纷中,侵权是毫无疑问的,但人们注意的焦点已转移至网站对其自有领域内的监管,以及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
任的问题上。
  网站随便使用他人的作品会侵权违法,自己提供的服务不当有时也会走入法律的误区。近日,众多网民都被一家网站的有奖活动广告所吸引。这家网站为推广一种免费主页制作软件,规定凡下载并使用此软件制作主页,均有机会获奖,一等奖价值约二十万元,二等奖约为二三万元。广告一经发布,网民趋之若鹜。然而,当地工商局却认为此广告属巨奖销售,违反了不正当竞争法,应当停止此种行为。
  深圳一家网站近日也被执法机关处罚。3月31日,广东许多互联网用户都收到一封电子邮件,内称只要打开此邮件,电脑即已中毒,惟一解毒之法就是天天浏览“21世纪财富网”。经警方调查,发邮件的正是这家21世纪财富网站。据网站说,4月1日是愚人节,他们想同网民开个玩笑,可没想到,这玩笑开过火儿了。公安部门认为这种发虚假病毒信息的行为已经危害到了网络秩序,决定对网站负责人处以治安拘留处罚,并责令网站关停整顿6个月。看来法律不仅规范物质
世界,还要管到虚拟世界。
         网络亟待法律规范的领域
  如此之多的网站触法,让人们感觉到,原本以为是自由自在的虚拟的网上世界并不是法律的真空地带,况且,媒体报道的网络法律纠纷只不过是冰山一角,远远未涉及到网络生活的方方面面。人们上网并不仅仅是为了浏览、展示,更多的是要进行相互沟通,如在网上交友,在网上购物,在网上进行商务往来……平常人们能干的事儿,大伙儿上网也想试一试。由此可见,互联网络承载的不只是虚拟空间。
  人还是挺现实的,除了要解决虚拟世界里一把摸不着的问题之外,网络还应该是现实社会幸福生活的乐园。而现在我们遇到的这些麻烦和法律上的困惑恰好为网络的发展作出了注解:放纵只能导致混乱,网络绝不是远离法律的真空地带。
  有学者认为,网络技术在提供给人类前所未有的自由享受信息的同时,也给人类套上了一副项圈。网络安全与自由发展的矛盾越来越大,网上欺诈逐渐浮出水面。网上陷阱比比皆是,一不小心就会陷了进去。近日,北京市就有许多网民发现自己的电话费里不明不白地多出了不菲的国际长途话费。国家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中心的专家对此进行了分析,发现用户在浏览一些********并试图打开某些图片时,网页会提示他们下载某一软件用来观看,其实,这个软件根本
不是图片处理软件,而是拨号软件,一旦下载运行,您就上了套,计算机将自动切断用户原来的本地互联网连接,而改以长途电话线路重新拨号到国外的网站上,变成用户通过国际长话上网,借以牟取高额通话费用。中关村的一位网民一个月为此竟付出了一万多元国际话费,让他叫苦不迭。如果说这样的陷阱只是让那些道德操守不坚定的人吃亏上当,而另一些网站利用技术优势,窃取个人信息资源的行为则让人防不胜防。当你正悠哉游哉地上网冲浪的时候,网主却利用软件将你的消费习惯、消费类型以及一些必要的个人信息加以收集、利用,甚至出售。于是你的个人身份、经济状况、信用账户乃至通信内容都在不知不觉中泄漏出去。当不法商家利用这些个人资料给人们带来名誉、隐私或利益损害时,现在的法律往往对此束手无措,消费者身受其苦。这些缺乏安全保障的表现已使一些人对网络失去了信心,影响了网络的普及和应用。
  互联网是信息技术普及与生活化的产物,其初衷是构造一个快捷便利、广阔无垠的信息世界,而作为信息集成的文本则与著作权利息息相关。由于网络表现出的高速、准确的复制性能以及日益提高的用户“自主性”和交互性,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受到了极大的冲击。六作家状告网站只是大量侵权行为中的沧海一粟。以前,盗版者盗版时要先尝录入、制版之苦,往往仓促不堪,成书错字连篇。而现在,盗版者可以直接从网上下载作品,不仅缩短出版周期,而且真假难辨。盗版和任意复制导致创作萎缩,长此以往,将会毁灭人类可贵的想象力和创造精神。法院的判决虽然确定了网络版权的法律地位,但是网上知识产权保护还存在许多空白,由于网络信息不像传统媒体具有固定的传播方式和途径,它更易于传递、复制、灭失,以传统知识产权法的范畴来厘定网络版权,显然力不从心。
  网络版权只是互联网法律难题中的一个,而大举兴起的电子商务,才是网络活力的源泉。网络规则对此却更是一筹莫展。不论B2B(商业贸易)还是B2C(零售业务),电子商务都要涉及到网络安全认证、网络信用和身份认证、电子合同的订立以及其它一些普通商务活动的电子化过程,而这恰恰是网络世界最为薄弱的一环。
  就是在互联网信用体系发达的美国,网上交易也总是伴随着风险,有关网上虚拟商务的规范也几乎是一片空白。信用与安全认证确实是困扰网络交易的全球性难题。
  美国政府最近向国会申请了20亿美元,用以解决这一问题。在国内,电子商务的游戏规则还仅仅停留在“你情我愿,见面再谈”的初级阶段。究其原因,是法律尚未介入这一领域,交易双方缺乏基本的保障。不仅仅是交易没有规则,就连做买卖最基本的信息发布形式——广告,法律也没有个说法,甚至连准确的定义都没有,更有人认为网站不是广告经营单位。国内一家专业广告网站的负责人说,即使是在国外,对于网上广告,也还没有一个有效的管理办法,而广告代理权的认定,也需要一个过程。法律为网络留出的空白太多太多……
  由于法律规范缺位而产生的矛盾,越来越尖锐地凸现在我们的眼前。近日,哈尔滨市的一家网络服务商就因为对自己所属网络空间监管不力而当上了被告。去年9月,黑龙江龙电置业有限公司发现,点击自己公司的网址显示的却是大连一家公司的信息,这种张冠李戴的现象竟持续了一个月之久,使公司的业务及形象均受到了损害,为此他们将提供网络服务的哈尔滨某网络公司推上了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在此案中,“龙电置业”在网络公司注册域名、租赁网络空间,以现有的法律判断双方构成了租赁关系。但是,在这个关系中需要明确的是,网络公司提供的仅仅是个虚拟空间还是一项服务?网络公司是否有责任和义务对客户的技术安全负责,并对网络运行进行监管,从而保证其正常运转?法律在这里又一次交了白卷。
  当人们对滞后的法律恨铁不成钢的时候,以技术为本的网络再一次举起了技术创新的旗帜,试图用更先进的技术来解决问题。在某些领域,新的技术的确管用,为化解纷争提供了一条解决之道。然而,技术只是解决问题的一个方面。有学者打比方说:这就像虽然有各种防盗装置但仍然需要法律对盗窃进行惩治。对网络的法律规范也是必须的。对此,北京大学法学院张平博士撰文指出:“技术只是在法律之前设立的第一道防线,现实生活中的善与恶的事物都有可能在虚拟
的空间中发生。任何空间都需要秩序,技术的发展只有在有序的环境下才能造福人类。而一旦法律建立在技术革命及其他社会经济价值取得平衡的基础上时,就不仅仅起到它的规范作用,也必定会起到它的激励和促进作用。”
  许多事实表明,在网络发展经历了太长时间的自生状态以后,是到了给网络世界制定游戏规则的时候了。呼唤网络法律的出台,是虚拟世界的现实要求,也是现实社会对虚拟世界完善的努力与推动。
         立法寻找虚拟与现实的连接
  互联网的兴起,不过是近几年的事实,世界各国都被这一来势凶猛却着实有趣的玩意儿弄得措手不及,在立法的问题上也只能见招拆招、摸着石头过河。在这一领域,无论发达与否,每一个国家遇到的都是新问题。
  国内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也使网络立法的呼声日渐高涨,今年九届人大三次会议的一号议案就是关于电子商务立法的建议。作用新经济的旗手,电子商务的确受到了不同寻常的关注。然而网络并不仅仅只是商务活动的工具,从更广泛的意义来说,它是人类生活的新舞台。为新舞台立法,成了目前网络发展的头等大事。但是,网络世界号称虚拟世界,如何让以相信真实证据为要求的法律,去规制虚幻不定的虚拟空间里的行为,的确是一件让人好好琢磨的事。
  尽管人们在网上的行为无法用身体去感觉。但是网络世界不是凭空产生的,它是信息技术革命的产物,也是人们信息沟通的要求,是人类社会最真实的物质成就。网络的基础仍然深深地植根于现实社会之上,有学者指出,网络行为不过是人类自身行为在网络工具上的真实映射,它并非无迹可循,制定网络法律,最终规制的还是人类的活动。从这一点出发,人类社会沿革数千年的法律传统与法
  律原则仍然适用于指导网络法律的形成。其最根本的目的,就是要维护社会稳定,鼓励创造,促进财富的增长。人们目前对网络虚拟行为的束手无策,主要是因为它改变了物质社会的权利使用形式。考察法律对待权利的态度,也同样经过了从保护静态权利,到注重权利动态流通功能的过程。互联网的出现,使权利流转的速度更为迅速,与法律前进的方向竟不谋而合。因此,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权利是沟通物质社会与虚拟世界法律的桥梁,权利在虚拟空间的实现,整合了人们对于物质实体与关系实在的两难判断。
  寻找到了虚拟与现实的连接点,网络法律的价值取向也就不言自明了。权利体系的功能和目的在于创造财富。权利不仅是现实社会法律的宠儿,也应该是虚拟世界法律的支撑点。从运作权利出发,到财富迅速积累,是网络法律的使命。
  然而,找到了网络法律的规范途径,并不等于写出了游戏规则,立法之路还需要脚踏实地的走出来。在争议最多的知识产权法方面,北京大学法学所所长饶戈平教授指出,我国目前靠单个签订许可合同一一获得授权的做法就很难适应网络时代信息采集的需要。解决这一问题,就要修改现行法律或制定网上版权适用规则——而这,意味着创新的开始。
  互联网时代是人类新生活的起点。伴随着未知与艰难,虚拟空间为我们打开了另一扇想象之门。相信拥有无穷创造力的人类,会用法律为网络营造出更为辉煌的明天。
  注:引自法制日报00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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