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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长期不过夫妻性生活,是否可依婚姻法中的“分居”判离婚?

[ 2008-11-16 浏览:1663 ]

编辑同志:
      我夫虽与我同床共枕, 可他两年多来以种种借口不与我过夫妻性生活。请问, 这是否属于婚姻法第32 条规定的分居? 如诉至法院,法院是否可以此为由判决离婚?
                                                                                        读者采艳

采艳读者:
     配偶是男女双方基于婚姻, 而由法律设定的亲属身份关系称谓。配偶在婚姻关系中所承担和享受的权利义务称为配偶权。配偶权包括夫妻姓名权、住所决定权、同居权、家事代理权、平等从业权、生育权等。
     所谓同居权, 指婚后男女任何一方都享有与对方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于同一住所的权利, 另一方有与对方同居的义务, 这包括夫妻间的性生活、共同寝食和相互扶助。这些内容都是婚姻生活的本质要求, 惟允许在正当理由的条件下暂时或部分中止。但如无故违反同居义务, 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我国《婚姻法》第32 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 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 应当进行调解; 如感情确已破裂, 调解无效, 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 调解无效的, 应准予离婚: ⋯⋯( 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的; ⋯⋯”这里的分居主要是指上述同居权意义上的分居。夫妻性生活虽然不是同居的全部内容, 夫妻两年多不过性生活, 虽然不等于夫妻已经分居两年多, 但夫妻性生活是夫妻感情交流的一种方式, 无故拒绝性生活可能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长期无故拒绝对方的性要求, 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可起诉到法院, 法庭通过看婚姻基础, 看婚后感情, 看离婚原因, 看有无和好的因素, 经调解无效, 应当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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