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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减、免、缓交诉讼费?

[ 2008-11-16 浏览:2385 ]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司法救助,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1、当事人为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的,如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荣军休养单位、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
  2、当事人是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
  3、当事人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4、当事人根据有关规定正在接受法律援助的;
  5、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进行司法救助的。
  当事人向法院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的,应向法院提供:申请书;法院已下达交费通知书的,应提供法院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复印件,并交法院原件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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